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进一步提高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水平,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本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
附件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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