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2016/04/14 17:54:29 3192次浏览

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部门:省商务厅

申请时间:87-820

项目发生时间:201471-2015630

 

(政策具有延续性,每年都会出台,内容基本一致,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请)



【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登记(不含深圳市,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2014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参加团体项目资金申报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专项资金支持。

 

【资助标准】

境外展览会(最高申报3个展位)

新兴市场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支持比例为70%一般地区支持比例为50%。新兴市场地区第一个展位最高限额为30000元、其他地区20000元,第二、第三个展位最高限额为15000元。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每个)

一般地区

新兴市场地区

首个展位

第二、三个展位

一般地区

新兴市场地区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60%

80%

20,000

30,000

15,000

公共布展费             (只限团体项目)

20%

30%

2,000

2,500

1,500

 

     国际市场考察(最多申报2名参展人员)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支持内容

考察地区

最高

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经济舱)

东南亚

50%

2500/

东亚、南亚、中亚、中东

50%

3,000/

大洋洲

50%

5,000/

欧洲、北美

50%

6,000/

非洲、拉美

50%

10,000/

国外生活费用

50%/

 

 

【申报材料】
    (境外展览会)

1)组展机构邀请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的批复文件。

2)与组展机构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收费清单。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该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或委托组展的证明。

3)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发票。支付外汇展位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

4)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含首页、签证页 、出入境记录页)。

 

  (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护照(含首页、签证页 、出入境记录页)。

2)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机票(或机票电子行程单或登机牌)以及购票实际发生费用发票。

3)国际市场考察报告。

4)申请单位出具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员工证明书。如出国考察人员为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以下材料均仅需提供复印件,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整理。受理的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验证原件。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请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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