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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市晶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03 10:09:01 1191次浏览

12月3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72号】。

2019年8月3日,当事人东莞市晶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持521720191179183142、521720191179183146、521720191179183147、521720191179183148号报关单,捆绑1100318039025号载货清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感等货物一批,由粤ZHQ1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并经取样送检鉴定发现,报关单521720191179183142号第1项货物电感,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为LQG15HN1N3K10D,实际为LQM21NNR10K10D;总价与申报不符,申报总价为361200美元,实际总价为420000元人民币。报关单521720191179183148号第1项货物电力控制器总价与申报不符,申报总价为980000美元,实际总价为1320000元人民币。其余2份报关单货物未见异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价格鉴定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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