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6/01/04 14:10:20 55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 20001.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征集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和管理由本协会负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协商一致;

(四)有利于行业技术交流,有利于提升行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当前磁性元器件亟待发展且现有磁性元器件标准体系未涉及和覆盖的领域;

(二)与磁性元器件行业密切相关且与其他非磁性元器件行业学科交叉的领域;

(三)磁性元器件行业中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跨界多学科技术集成的新产品、新技术;

(四)上述领域中相关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等。

第七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GMCA)、发布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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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八条 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为T/GMCA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具有决策职能。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设立;

(二)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对与T/GMCA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进行决策;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T/GMCA标准化战略规划、计划,建立标准体系;

(四)负责T/GMCA标准立项、批准、发布、出版,并指导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工作;

(五)对T/GMCA标准的制修订及实施推广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T/GMCA标准化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研究成果的奖励申报工作;

(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T/GMCA标准国际化。

第三章 管理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本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本协会负责人、会员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标委会是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T/GMCA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协调组织。

第十一条 管理协调机构应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职责。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团体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二)负责标准体系的制定、修订,协助编制T/GMCA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负责T/GMCA标准的提案、技术审查、编号、复审等工作,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四)协调组织和指导T/GMCA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组织技术咨询工作,承担T/GMCA标准实施、监督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六)负责T/GMCA标准的解释;

(七)指导并协调T/GMCA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解决T/GMCA标准编制中出现的争议;

(八)组织T/GMCA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和研讨等;

(九)开展与其他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外各层面标准化机构的活动。

第十二条 标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本协会日常标准化事务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标委会办公室设在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编制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置标准编制机构,磁性元器件行业各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特邀专家,均可参加T/GMCA标准的制定,根据需求承担相应的标准编制工作;标准编制单位应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标委会秘书处会同编制单位组建标准编写小组,编写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标委会批准。标准编制机构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

(二)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三)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复审。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T/GMCA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创新需求。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T/GMCA标准提案 

第十 主导单位需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T/GMCA标准提案提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标准内容提要,包括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

(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三)必要性论证;

(四)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分析和经济合理性分析;

(五)编制标准建议稿或标准大纲。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提案或立项申请,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标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可批准立项,由标委会办公室发文。

第十八条 标准批准立项后,主导单位应成立标准编写工作组,确定小组成员及标准编制计划,并报标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编写工作组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完成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提炼等基础工作后,完成标准草案工作组讨论稿,组内讨论、修改后,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提要。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与其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及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公布在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是函审、织织线上或线下征求意见会议。征求函审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收到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意见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原因或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写工作组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逐条处理,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写工作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标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标委会负责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编制单位上报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的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

(二)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进行审查;

(三)审查应采用会议、视频、函审形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人数不少于5人。编写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函审时,应提前 15 天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表及投票表发送给全体委员。若委员为编写工作组成员的,不应参加投票表决

审查会议按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如遇争议需表决时,标委会委员 3/4 以上同意且投票率不低于 2/3 时,可通过审查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应明确审查结论和意见,并附专家组签字名单;

送审稿审查未获通过,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由标委会秘书处再次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该标准计划将被撤销。重新启动时应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批准、编号、发布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编制单位根据审查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将编制各阶段材料报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二)标委会秘书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相关材料函送审查会议专家组组长审查,审查合格后,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编号,报送主管机构批准;

(三)主管机构负责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标委会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办公室编号,经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会长签署后发布。

二十八 T/GMCA标准发布的同时,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网站等平台上公开T/GMCA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标准中英文名称、编号、适用范围、发布文件等内容。涉及专利的标准,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根据实际需求,主管机构可选择公开部分T/GMCA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所有,由本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三十条 T/GMCA标准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其版权归主管机构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T/GMCA标准的出版,未经主管机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从事T/GMCA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

T/GMCA标准的出版发行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本协会标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技术发展、市场反馈、效果评价等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委员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

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三十  标准复审可以采用会议、视频、函审形式。经复审的T/GMCA标准,确定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由主管机构发布公告;确定为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按本办法第章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主导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处理办法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书面认可和承诺。

第六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本协会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求,团体标准的解读、宣贯和推广工作由本协会负责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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