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26/01/04 14:17:31 49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指南》《团体标准版权管理指南》及《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在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出版、商标等知识产权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团体标准相关知识产权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协调解决在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项,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对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执行情况、标准文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第四条 广东磁性元器件行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跟踪国际、国家、行业发布的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政策和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监督团体标准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协会标准知识产权有关事项;

(四)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关披露、许可等事项管理;

(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和宣贯活动,提高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协会不承担鉴别专利的责任,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尽早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问题处置应以公开透明、利益均衡、促进创新、诚实守信为总体原则,应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利于贸易往来为总体目标,具体处理方式按照GB/Z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执行。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标委会需公布涉及专利的信息。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应及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以供披露,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团体或个人,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八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和无歧视原则进行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专利转让后,实施许可承诺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第九条 标委会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标委会。

第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缺少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应责成主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协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可视具体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并责成相应主编单位修订该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标委会。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委会会同编制单位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四章 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并由协会出版发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协会许可,不得进行印刷和销售。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团体或个人的版权权利、义务处置应遵循“充分协商、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利于传播、有效保护”六大基本原则,具体处理方式按照T/CAS 3—2021《团体标准版权管理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版权的主要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第十七条 协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可通过版权政策或协议方式,就标准版权使用、版权许可或权利转让,以及载体销售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涉及的责、权、利,应在活动开展前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在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引用或参考其他标准组织或机构发布的标准时,应遵守所引用或参考的标准发布组织或机构的版权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经协会授权版权许可的第三方,可对团体标准出版物进行复制、改编、翻译、汇编、网络传播、销售,促进标准的传播和推广实施。可通过版权政策或单独文件,约定版权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程序、许可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发行形式包括纸质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纸质出版物可以通过协会官方渠道购买,电子出版物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免费下载获取。

第五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执行。协会拥有团体标准商标法律权限,任何组织及个人需经协会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方在使用团体标准的商标时,应确保商标的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方在使用团体标准的商标时,应在产品或服务上标注协会的名称和团体标准编号,确保协会标准的可追溯性和公信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团体和个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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