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保障团体标准制定过程的开放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团体标准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投诉方”)针对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在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实施等全过程中所涉及的以下事项提出的申投诉:
(一)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会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或本机制原则的行为;
(二) 标准制定程序存在不公开、不透明情况;
(三) 技术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或显失公平;
(四) 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处置不当;
(五) 标委会工作人员或专家存在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六) 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三条 申投诉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开放公正:对协会内外相关方的申投诉一视同仁。
(二) 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本机制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 高效透明: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处理过程及结论信息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适度公开。
(四) 保密原则:对申投诉方的信息及申投诉内容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申投诉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申投诉主体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协会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等,均有权就本机制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提出申投诉。
第五条 申投诉形式与内容
申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申投诉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申投诉方信息:申投诉方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 被申投诉标准信息:被申投诉的标准名称、编号及具体事项,详细说明涉及的环节和问题;
(三) 理由与依据:明确的申投诉理由、具体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 诉求与建议:提出的具体诉求或建议,如要求修改标准、重新审查、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等。
匿名申投诉或材料不全、事实不清的申投诉,标委会可不予受理,并在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投诉方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六条 申投诉受理机构
标委会秘书处作为申投诉的日常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形式审查、登记并转发申投诉材料。设立专门的申投诉接收邮箱和联系电话,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 受理
标委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投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机制规定的申投诉范围等。
对符合本机制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投诉方,通知中应明确受理编号、处理流程和预计处理时间;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投诉方可采取的补充材料或申诉途径。
第八条 调查与审议
(一) 成立工作组:对于已受理的申投诉,标委会应成立独立的申投诉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标委会委员、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其成员与申投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在成立前应进行利害关系声明。
(二) 开展调查:工作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阅文件、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申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制作详细的调查记录,要求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 形成处理建议:工作组在调查基础上进行合议,形成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包括:申投诉是否成立、事实与理由、以及具体的处理意见(如:驳回申投诉、修改标准内容、重启特定程序、撤销标准等)。合议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工作组成员签字。
第九条 决定与批准
工作组将处理建议提交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标委会在收到建议后 10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通过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反馈与送达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标委会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申投诉方及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 申诉复审
如申投诉方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服的理由和依据。
协会理事会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投诉方。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所有与申投诉相关的文件、记录、调查报告及决定书等,应由标委会秘书处统一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参与申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组成员,若与申投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申投诉方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标委会应在收到回避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本机制由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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