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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6/06/30 11:14:25 6817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确保各项措施惠及中小微企业。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基本覆盖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注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向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二)支持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广州、深圳前海、广东金融高新区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科技股权众筹,对新注册的科技股权众筹平台以及科技创业项目通过科技股权众筹平台成功融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奖励。(省金融办、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三)创新发展动产登记融资。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付账款,支持其上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善动产权利保护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我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对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核准准入、投资承诺准入类项目,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开通全省统一号码的投诉热线电话,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市场准入不公平等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因渎职、失职行为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省工商联、监察厅负责)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七)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体系。对省级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直接购买或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购买检验检测设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贴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建设用地。各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计划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物流园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提供尽可能便利的交通条件,支持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在符合规划报建和房产测量规范前提下,允许基地内研发用房和生产用房产权分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九)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民营企业内部创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内部创业创新需要建设企业孵化器,重点孵化相关领域上下游企业或促进企业内部孵化,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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