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
2016/04/14 18:14:41 7331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合纵天下部门:东莞市商务局财务室
【主要项目】
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
【受理时间】
即日起接受申请,纸质申报材料最迟报送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具有延续性,每年都会出台,内容基本一致,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请)
【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和经营,并且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资助标准】
按摊位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资助,每次展会的摊位费最高资助额见下表:
企业境外展览资助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国家(地区) |
最高标准 |
澳门、香港、台湾 |
24000 |
东南亚、南亚地区 |
30000 |
东亚、中亚、西亚、大洋洲地区 |
45000 |
美国、加拿大、欧洲 |
60000 |
非洲、中南美洲地区 |
75000 |
【资金申请材料和方式】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材料(全部盖公章,每个项目一式两份):
(1)《广东省省级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与境内(外)组展方签定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如果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者委托组展的复印件;
(4)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5)企业1名参展人员赴境内外参展出发地至参展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旅行社合同复印件;
(6)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7)团队申报项目除上述材料外,须提交境内外主办单位确认组展单位展位数量的文本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或我市政府有关组团参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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